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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3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1月22日披露了《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3日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

岸工社15层1501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詹榜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3日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北

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5层1501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

13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

份151003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927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50757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836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46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911%。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100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4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修订<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0794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3%;反对209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367%;反对209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关于修订<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100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4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096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3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89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194%;反对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1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颜克兵:

闫凌燕: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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