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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6 查看全文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认证”或“公司”)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

1.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2.控股子公司的增资行为。

(二)债务性融资

1.公司以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的行为;

2.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综合授信并进行借款的行为;

3.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

4.融资租赁等其他形式的融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规操作;

(二)规模与需求相对应;

(三)成本、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四)长远与当前利益兼顾;

(五)资本结构安排合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需同时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根据数字认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

相应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融资方案予以审批。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方案,在上报数字认证公司总部审批后,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数字认证公司总部的权益性融资作为专项工作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联合进行,控股子公司的权益性融资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财务部门作为债务性融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筹措以及控股子公司筹资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应了解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流程掌握专业知识。

第三章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

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十三条融资活动的财务处理,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作出适当安排。

按照融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等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近期和长远利益,避免分配过度或不足。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对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融资活动履行授权审批程序的情况;

(二)融资的日常管理情况,是否做到权责清晰,是否存在管理盲区;

(三)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四)与融资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七条在融资业务中出现违法违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制

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原《融资管理制度》(公告2021-053-08)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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