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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6月2日披露了《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6月23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5层1501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北

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5层1501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午

9:15至2026年6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8人,代表股

份139630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1.7150%。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

表股份137769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1.025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4人,代表股份1861485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233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5%;反对35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2%;弃权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54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559%;反对35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37%;弃权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04%。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199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3%;反对38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2%;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0993股,占出席本次股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69%;反对38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02%;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28%。

3.《关于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181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2%;反对43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5%;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02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992%;反对43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33%;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74%。

4.《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202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6%;反对38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8%;弃权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006%;反对38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52%;弃权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41%。

5.《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一)》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2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94%;反对39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17%;弃权1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9%。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38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950%;反对39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05%;弃权1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44%。

6.《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二)》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10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9%;反对394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4%;弃权1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8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958%;反对394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16%;弃权1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26%。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209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5%;反对31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4%;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3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38%;反对31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61%;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01%。

8.《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766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股份总数的99.6629%;反对41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4%;弃权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86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944%;反对41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67%;弃权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89%。

此外,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穆曼怡:

颜克兵:刘恋恋: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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