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580股票简称:贝斯特公告编号:2025-017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
公司陆藕东路厂区4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7人(代表230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303776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9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3886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5%。
1(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988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12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3886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5人(曹余华、曹逸、郭俊新、纪志成、汪群峰);
(2)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26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6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6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45%;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16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27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
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5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7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02%;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15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25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7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5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82%;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17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27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
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5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97%;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15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30372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6%;
反对3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7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96%;反对3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96%;弃权17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2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
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92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47%;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192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17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
反对3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18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8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27%;反对3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13%;弃权18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1%。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监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5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17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4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18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24%;反对4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6%;弃权18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1%。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25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7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5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87%;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17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2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9%;
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1913
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1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3%;反对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21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8%。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晓丹、乔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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