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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6 查看全文

贝斯特 --%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2025年12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时间预约完毕后与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师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协助并进行书面记录和存档。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第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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