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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贝斯特 --%

股票代码:300580股票简称:贝斯特公告编号:2026-029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公

司陆藕东路厂区4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因公出差,由副董事长曹逸女士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5人(代表15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300972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16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83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6名股东),

1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988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0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82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4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曹余华先生、曹逸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曹余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25073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1037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曹余华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曹逸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25074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1045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曹逸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梅生先生、吴定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吴梅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258739股。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9040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吴梅生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吴定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29474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5043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吴定会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8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87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39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14%;反对87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34%;弃权39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博、乔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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