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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贝斯特 --%

股票代码:300580股票简称:贝斯特公告编号:2026-02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公

司陆藕东路厂区4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7人(代表190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302911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02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3021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5%。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5名股东),

1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9889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0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21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5%。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32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

反对48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303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2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61%;反对48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9%;弃权303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4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反对48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191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68%;反对48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099%;弃权191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3%。

公司独立董事纪志成、汪群峰在本次股东会上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分别作了

《2025年度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42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

反对48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202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04%;反对48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9%;弃权202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4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

反对4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251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1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74%;反对4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7%;弃权251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46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4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19135

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60%;反对4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7%;弃权191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3%。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1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

反对61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30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9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60%;反对61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9%;弃权30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2%。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42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

反对4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236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71%;反对4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7%;弃权236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2%。

48、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归属登记而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2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61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289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1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56%;反对61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9%;弃权289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12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

反对70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28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43%;反对70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46%;弃权28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晓丹、乔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

5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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