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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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8号佳诚国际大厦四楼
邮编214000电话:0510-85898601传真:0510-8589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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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法律意见书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026】太律非字第177号
致: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特精机”)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审阅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草案)》”)、《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阅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贝斯特精机的股份,与贝斯特精机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提交/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1.贝斯特精机系于2014年2月28日由无锡市贝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依法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2016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2号)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许可,股票简称“贝斯特”,股票代码300580。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于2026年7月13日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240505438W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的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240505438W法定代表人曹余华注册资本502322762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无锡市建筑西路 777(A10)-20 层(经营场所:无锡市滨住所湖区胡埭镇合欢西路18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建筑西路 777(A10)-20 层法律意见书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风
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1997年4月16日营业期限1997年4月16日至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情形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30日出具公司2025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W[2026]A18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苏公W[2026]E1061号)、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其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贝斯特精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法律意见书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已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方式,具体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明确了股权激励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228人,包括: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法律意见书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地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232.2762万股的0.9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8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232.2762万股的0.77%,
约占本次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42%;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9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232.2762万股的0.19%,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58%。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划公告日公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
38680.42%0.77%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28人)
预留9419.58%0.19%
合计480100%0.96%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经明确了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第(四)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上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法律意见书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预留部分遵循上述原则,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第一个归属期30.00%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第二个归属期30.00%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第三个归属期40.00%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6年三季度报
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法律意见书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50.00%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50.00%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
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
《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包括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每股【10.5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5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9.89】元的50%,为每股【9.9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21.09】元的50%,为每股【10.55】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和《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满足各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两个业绩考核目标之一即可。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对应考核
归属期(满足各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两个业绩考核目标之一即可)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率(Am) 净利润增长率(Bm)
第一个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
2026年
归属期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
2027年
归属期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
2028年
归属期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考核指标业绩目标达成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100% X1=100%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营业
50%≤A/Am<100% X1=A/Am
收入增长率(A)
A/Am<50% X1=0%
B/Bm≥100% X2=100%对应考核年度实际净利
50%≤B/Bm<100% X2=B/Bm
润增长率(B)
B/Bm<50% 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1、X2取孰高值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下同;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且以剔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6年三季度报告
披露后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对应考核
归属期(满足各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两个业绩考核目标之一即可)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率(Am) 净利润增长率(Bm)
第一个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
2027年
归属期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
2028年
归属期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法律意见书考核指标业绩目标达成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100% X1=100%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营
50%≤A/Am<100% X1=A/Am
业收入增长率(A)
A/Am<50% X1=0%
B/Bm≥100% X2=100%对应考核年度实际净
50%≤B/Bm<100% X2=B/Bm
利润增长率(B)
B/Bm<50% 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1、X2取孰高值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司将制定并依据《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
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卓越、B-优秀、C-良好、D-合格、E-不合
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卓越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绩效评定 A B C D E
归属比例100.00%100.00%80.00%50.00%0.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当年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1、X2的孰高值)
×当年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法律意见书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与营业收入。该指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在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情况等相关因素后,根据公司所处业务发展时期,设置了各个归属期的考核指标,本次业绩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各个归属期考核指标的可实现性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归属条件、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列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归属程序,以及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和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列明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已列明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已列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列明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列明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十一)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公司发生异动、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贝斯特精机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2026年8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不涉及关联董事表决。
2.2026年8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
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法律意见书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实施尚需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尚需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
5.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本激励计划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等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述第(二)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实。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说明和承诺以及激励对象的承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未曾并且将来亦不会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设置了一系列条件,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
前文述及,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2026年8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不涉及关联董事表决。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贝斯特精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2.《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
3.贝斯特精机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拟订、审议、公示
等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5.贝斯特精机已承诺未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6.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
7.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8.本激励计划需经贝斯特精机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法律意见书【本签字盖章页仅用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单世文乔羽律师单博律师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