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
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
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证券投资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
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办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制度规范进行指导;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日常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垂直指导。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控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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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其中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办公室提名后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和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对于设立子公司股东会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席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出席该等股东会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公司派出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上述由公司派出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1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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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的质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应
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对应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各种审议通过后的相关方案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存档。
第三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公司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报告主要包
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10日,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15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应由公司统筹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
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根据不同情形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控股子公司在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应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需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控股子公司在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应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遵照其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在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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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等因素进行利润分配,由控股子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进行审议后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批准。
其中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后报公
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部的具体要求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及报告;每年按照具体要求及时提供由公司统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月底或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向公司
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资金使用的审批严格遵守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借款,应事先对借款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借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按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或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公
司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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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其他对子公司资产或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其他子公司发生的应披露或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的具体责任人,总经理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第六章监督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
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内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内审的准备。控
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和创
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
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公司审查。
第三十八条因控股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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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导致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控股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候,从其顶柜,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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