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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晨曦航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2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星宇、刘蓉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54号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星宇、刘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吴星宇、刘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5〕47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公司2024年三季度对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导致公司2024年三季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应收票据未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2023年度应收票据未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反映出公司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不明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吴星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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