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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5-07 查看全文

英飞特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声明和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接受委托,担任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上市公司”或“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依据,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的前提是:上市公司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持

续督导意见所必需的资料。上市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1释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下列含义: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本持续督导意见指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本持续督导期指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英飞特、公司、本公

指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买方

本次交易、本次购

英飞特通过现金方式购买卖方1、卖方2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及关

买、本次重组、本次指联公司间接持有的标的资产重大资产重组

Inventronics GmbH,曾用名 OPTOTRONIC GmbH,本次交易的标德国标的公司指的公司之一

广州英飞特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中国标的公司指司,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之一INVENTRONICS S.R.L.,曾用名 Optotronic S.r.l.,本次交易的标的意大利标的公司指公司之一

标的公司、标的企业指包括德国标的公司、意大利标的公司、中国标的公司

英飞特荷兰 指 Inventronics Netherlands B.V.,公司在荷兰设立的一级全资子公司英飞特英国 指 INVENTRONICS UK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的二级全资子公司INVENTRONICS POLAND SPó?KA Z OGRANICZON?英飞特波兰指

ODPOWIEDZIALNO?CI?,公司在波兰设立的二级全资子公司英飞特斯洛伐克 指 Inventronics Slovakia s.r.o.,公司在斯洛伐克设立的二级全资子公司INVENTRONICS TURKEY TEKNOLOJ? T?CARET L?M?TED英飞特土耳其指

??RKET?,公司在土耳其设立的二级全资子公司英飞特阿联酋 指 INVENTRONICS FZE,公司在阿联酋设立的二级全资子公司英飞特韩国 指 Inventronics Korea Inc,公司在韩国设立的一级全资子公司INVENTRONICS MALAYSIA SDN. BHD.,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的英飞特马来西亚指二级全资子公司

INVEN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一英飞特(香港)指级全资子公司

INVENTRONICS SSL INDIA PRIVATE LIMITED,公司在印度设立英飞特印度指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标的业务、DS-E 业 欧司朗在 DS-E 业务区域运营的专注于照明组件的数字系统事业指务 部,产品主要包括各类室内和室外 LED 驱动电源产品、LED 模组、

1传统电子控制装置,并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智能化及集成化的整体

照明控制系统

就第二批《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的非股权资产,卖方1和买方或促Sales TSA 指 使相关资产持有方和资产购买方在第一次交割日签署的《销售过渡期服务协议》

Europe the Middle East and Africa,为欧洲、中东、非洲三地区的合EMEA 指称

APAC 指 Asia Pacific,为亚洲地区和太平洋沿岸地区的合称包括德国标的公司100%股权、中国标的公司100%股权、意大利标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指

的公司100%股权以及非股权资产

卖方 1 通过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持有的位于 APAC

非股权资产 指 和 EMEA 多个国家/地区的与标的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合同和其他法律关系

交易对方、卖方 指 OSRAM GmbH、OSRAM S.p.A.欧司朗 指 OSRAM Licht AG

卖方 1 指 OSRAM GmbH

卖方 2 指 OSRAM S.p.A.卖方 1 的相关全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持有位于 APAC 和 EMEA资产持有方指多个国家/地区的非股权资产,与资产购买方就非股权资产签订数项《资产转让协议》

英飞特(香港)、英飞特印度、英飞特荷兰、英飞特英国、英飞特

韩国、英飞特马来西亚、英飞特阿联酋、英飞特斯洛伐克、英飞特资产购买方指

波兰、英飞特土耳其,与资产持有方签订数项《资产转让协议》,分别承接相关非股权资产交易双方指买方和卖方

中金公司、本独立财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务顾问德国法律顾问:White & Case LLP (由德国法律顾问统筹奥地利、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荷兰、波兰、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国非股权资产交割情况)

意大利法律顾问:Eversheds Sutherland (Milan office)

保加利亚法律顾问:Penkov Markov & Partners

挪威法律顾问:Advokatfirmaet Thommessen AS

境外法律顾问 指 葡萄牙法律顾问:MdME Lawyers

瑞士法律顾问:H&B Law

马来西亚法律顾问:Cheang & Ariff

澳大利亚法律顾问:JurisBridge Legal

新加坡法律顾问:Chung Ting Fai & Co.印度尼西亚法律顾问:Kula Mithra Law Firm

土耳其法律顾问:ADMD / MAVIOGLU & ALKAN Law Office

2日本法律顾问:弁護士法人浅井?大地外国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韩国法律顾问:Landmark Law Firm

印度法律顾问:Dentons Link Legal

香港法律顾问:Hugill & Ip Solicitors

比利时法律顾问:Dingsheng Chen

阿联酋法律顾问:Yingke & Shayan Legal Consulting FZ-LLC

泰国法律顾问:Cheawchan Limnopphakhun

《境外法律意见书》指由境外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交割情况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德国当地资产注入协议》《意大利当地资产注入协议》及《中国《资产注入协议》指资产转移协议》卖方 1 与德国标的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所签署的《German《德国当地资产注指 Local Asset Contribution Agreement》,将与标的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入协议》

债、人员、合同和其他法律关系注入德国标的公司卖方 2 与意大利标的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所签署的《Italian《意大利当地资产指 Local Asset Contribution Agreement(Italy)》,将与标的业务相关的注入协议》

资产、负债、人员、合同和其他法律关系注入意大利标的公司《中国资产转移协中国资产持有方将与标的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合同和其指议》他法律关系注入中国标的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所签署的协议

《资产转让协议》指资产持有方和资产购买方签署的各非股权资产转让协议

《当地协议》指《资产注入协议》《资产转让协议》《股权及资产购买 买方与卖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Agreement on the Sale and Purchase指协议》、协议 of the DS-E Business》《第一次交割备忘指 交易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4 日签署的《First Closing Memorandum》录》《第二次交割前预指 交易双方于 2023 年 5 月 2 日签署的《Pre T2-Closing Memorandum》先交割备忘录》

《七月交割备忘录》 指 交易双方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签署的《July Closing Memorandum》

《八月交割备忘录》 指 交易双方于 2023 年 8 月 1 日签署的《August Closing Memorandum》交易双方于 2023 年 9 月 1 日签署的《 September Closing《九月交割备忘录》指Memorandum》

《第一次交割备忘录》《第二次交割前预先交割备忘录》《七月交割

《交割备忘录》指备忘录》《八月交割备忘录》及《九月交割备忘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本持续督导意见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22年6月14日,上市公司与OSRAM GmbH、OSRAM S.p.A.(与OSRAMGmbH统称为“卖方”)签署了《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上市公司通过现金方式购买卖方直接持有的OPTOTRONIC GmbH 100%股权、欧司朗(广州)照明

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Optotronic S.r.l. 100%股权以及OSRAM GmbH通过多个全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持有的非股权资产。

中金公司担任英飞特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英飞特进行持续督导,现就相关事项的督导发表如下意见: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标的公司股权过户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德国标的公司、意大利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已完成,英飞特荷兰为德国标的公司、意大利标的公司唯一股东。

中国标的公司已于2023年4月11日取得了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86623F),其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英飞特名下。

2、非股权资产交割情况

就非股权资产的转让,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交割备忘录》及相关文件,交易双方已根据《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履行

5了相应交割程序。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完成非股权资产的交割工作。

(二)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文件,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买方已支付如下购买价款:

1、德国标的公司购买价款5190万欧元;

2、意大利标的公司购买价款503万欧元;

3、中国标的公司购买价款2370万欧元;

4、非股权资产购买价款78.13万欧元,9920.28万土耳其里拉以及23201.18万卢比。

根据《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及《境外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的最终购买价款将依据《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所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确定。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最终购买价格尚在计算过程中,需待买卖双方根据《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三)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需要转让的债权债务做出了约定,交易双方已按相关约定履行了相应程序,

获取第三方同意(如涉及),进行债权债务的交割。

根据《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若合同转让涉及的第三方同意截至交割日时仍未取得,则自交割日起,买卖双方应视同相关同意已经取得,使得买方或相关资产购买方在相关《当地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享有与该等第三方合约

相关的权利、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及相关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合同转移已根据相关约定推进,部分合同转移未完成不会对本次交割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标的业务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均已完成权属过户手续,本次交易尚未完成价格调整机制对最终购买价款的调整,标的资产价格存在按照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的可能。敬请投资者在阅读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本持续督导意见时予以关注。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重组相关方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人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上市公司及其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全体董事、监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事、高级管理人

组情形的说明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员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报告和公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

上市公司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的确、完整之承诺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

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上市公司全体

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董事、监事、高

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级管理人员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承诺人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反

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全体董事、监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

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事、高级管理人说明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员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之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5、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自本次购买预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购买实施自本次重组预案首次披

上市公司全体完毕/本次购买终止之日期间,本人无减持公司股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

董事、监事、高份的计划;期间如由于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

级管理人员事项导致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计划进行。

8(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人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自本次购买预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购买实施自本次重组预案首次披

上市公司控股完毕/本次购买终止之日期间,本人无减持上市公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

股东、实际控制司股份的计划;期间如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

人增股本等事项导致本人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计划遵照前述安排进行。

1、本人以及下属除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外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且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尽可能地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将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

上市公司控股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股东、实际控制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易的承诺函

人4、如在今后经营活动中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与公

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本承诺函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在中国境内外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

其控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且本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视为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股东、实际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任何期限内,本人将采取诺函人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企业(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下同)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本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视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任何期限内,如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

9任何可能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按照上市公司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本人同意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为不可撤销承诺,至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份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时失效。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人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根据《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交易对方已在上述协议中作出陈述与保证:

各标的公司已根据其各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交易对方已向各标的公司全额出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欺诈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可能导致交易对方丧失标的公司股东资格或提起争议的情形。

卖方和资产持有方在《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签署

日合法并实益拥有或有权使用开展DS-E业务所需

关于标的资产不存在权的所有资产。标的资产均不受限于任何抵押、质交易对方

利受限的承诺函押、留置或其他附带权利负担或限制,亦不受限于查封、冻结、保管或任何未决的或可预见的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将妨碍卖方和资产持有人

转让和占有该等资产的争议,但(1)惯常的、以供应商、技工、工人、房东、承运人及类似人为受

益人的所有权保留权、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以及(2)以税务机关或其他政府实体为受益

人的法定担保权利除外,前述两种除外情形均不会对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任何行动被取消。

本公司在此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公司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上述信息存在虚交易对方

确、完整之承诺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或者被刑事机关立案侦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

交易对方及其或者被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进而导致本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主要管理人员公司/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组情形的说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0(四)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人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本公司在此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公司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上述信息存在虚标的公司

确、完整之承诺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

被刑事机关立案侦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

被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进而导致本公司标的公司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组情形的说明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中交易各方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公司年报中提及的2024年度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2024年,LED照明行业逐渐回暖。公司通过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于2023年4月

将欧司朗DS-E业务正式纳入公司体系。尽管整合任务艰巨、对资源的消耗大,而协同效应释放仍需要时间,导致年度业绩增长不及年初预期,但整合显著提

11升了公司在研发、技术、销售、供应链以及人才等核心领域的竞争力,为公司

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通过强化管理体系、优化成本控制,以及由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过渡期服务的结束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偶发费用的减少,公司在2024年度实现了净利润的扭亏为盈。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66824.1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1%;营业利润2422.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4.50%;公司利润总额2527.1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5.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7.18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扭亏。

(二)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2024年度,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度/2024年2023年度/2023年2024年较2023年

项目

12月31日12月31日同比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266824.17263118.301.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07.18 -17335.55 NA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802.52 -16341.46 NA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 -0.58 NA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3 -0.58 NA

总资产330611.50381998.12-13.45%

总负债183603.79235006.03-21.87%

所有者权益147007.71146992.090.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7007.71146992.090.01%

注:上表中部分指标由亏转盈,同比变动比例用NA表示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标的业务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合,

2024年度经营业绩较2023年度有较大幅度的好转。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12则》《上市规则》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积极开展上市公司治理活动,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13(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邓瑗瑗金玉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

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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