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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5-16 查看全文

英飞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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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Zhongtian Guokai Building 69 Chengxing Road Qianjiang CB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3100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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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杭州

市滨江区江虹路 459 号 A 座,公司 2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即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所代表股份为10189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81%。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6人,持有公司股份数984650股,占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2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32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58%;反对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37%;弃权32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5%。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2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3总数的0.2206%;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58%;反对2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61%;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1%。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2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32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58%;反对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37%;弃权32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5%。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2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32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58%;反对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37%;弃权32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5%。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23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弃权23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4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5.1758%;反对23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819%;弃权23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2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32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58%;反对2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37%;弃权32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跨境资金池结算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599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4%;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2%;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9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22%;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98%;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599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4%;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2%;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9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22%;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98%;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599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4%;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2%;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9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22%;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98%;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1%。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2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2%;弃权28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58%;反对2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02%;弃权28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0%。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19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2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6总数的0.2206%;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58%;反对2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61%;弃权30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谢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沈雨琦

律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陈相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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