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实施的,为获取
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等资产投资、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视同公司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本条履行的相应程序。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成交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
第八条所列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长审核批准其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具体对外
投资事项时,认为该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可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且超过本制度规定的董事长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达到本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或董事长权限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董事长决策后,再由该子公司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部门是股权投资事项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等资产投资事项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部门、内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对外投资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部门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评估,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竞争能力等,并对拟投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由董事长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明确是否予以立项和开展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投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建项目组,对投资建议所
涉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逐级报送总经理、董事长。
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专业的部门或人员进行编制,公司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或评审。
第二十条对于董事长决策权限内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进行决策。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秘书将项目资料及
相关议案发送公司董事,并配合董事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涉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需要进行核准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必要手续,确保公司境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涉及公司发行股份或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报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注册。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
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出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
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根据审批权限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四条对于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项目,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项目组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如发现该投
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除《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九条如须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的,按批准实施该对
外投资项目时履行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
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
营期满;(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处置对外投资前,应对拟处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充分说
明处置理由、定价依据、税务影响及对公司经营、财务和合规的直接与间接后果,明确退出方式及时间安排,并提交有权机构或人员审批。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批准处置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一致;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同步安排信息披露。
处置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