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0、12层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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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1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2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3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3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3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7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8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9
第三节结论性意见...........................................10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英飞特公司指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指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指《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指导意见》指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指——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指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或本所律师或本所经
指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办律师《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本法律意见书指(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之约定,就英飞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英飞特公司系于2007年9月5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英飞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3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6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交易上市,股票简称“英飞特”,股票代码“300582”。
经本所律师核查,英飞特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665226709C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 459号 A座,法定代表人为 GUICHAO HUA,注册资本为 29853.6488万人民币,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经营期限自2007年9月
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子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技术服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
(二)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的检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飞特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英飞特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飞特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英飞特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飞特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英飞特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32025年10月31日,英飞特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主要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60人(不含预留授予人员及未来拟再分配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
4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认购员工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英飞特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为7490000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51%。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第(四)项及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和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20个月,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对应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60%、40%。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4900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2.51%。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第(二)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
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
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因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已包括《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规定的必备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6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飞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2.2025年10月3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核查后认为:(1)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有利于建立和
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2)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3)本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拟参与对象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6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2025年10月31日,英飞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7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6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8条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
(一)回避表决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8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合法合规,符合
《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5年10月31日,英飞特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文件。英飞特公司于同日公告本所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9(二)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英飞特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飞特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
划的参与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飞特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英飞特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张恒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谢天
律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陈相瑜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