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条例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
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
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
条例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条例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2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如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缩短或者豁免通知时限。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等方式。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3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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