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书面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提出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
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解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等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