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责任领导、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
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遵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认真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有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称“重大事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事项、定期报告、重大交易、诉讼与仲裁、重大风险以及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及其持续进展:
(一)交易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3)(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3用上述报告标准。
(二)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劳务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框架性协议;
4、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三)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1)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4、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预计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将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4(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预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5、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2、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虽未在本节具体列明,但针对经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应信息属于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应按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
7以当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同时将有
关文件资料直接递交或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8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二条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
9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