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1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应按照
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
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2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
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3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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