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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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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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赛托生物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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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4点00分在山东省菏泽
市定陶区东外环路南段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米奇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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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557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702126股的
38.77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32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6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4489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6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计6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938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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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438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公司独立董事屠鹏飞、张启明、康立作了述职报告。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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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74438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438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4807%;反对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178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411%。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438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438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4807%;反对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178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411%。
6、《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428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反对48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4041%;反对4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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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1889%;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070%。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438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4807%;反对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178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411%。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438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反对48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4700%;反对4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1889%;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411%。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428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反对48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4041%;反对4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1889%;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07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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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7赛托生物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钱晓波
负责人:颜华荣邓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