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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辰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第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

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第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第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

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第

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

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

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5)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6)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7)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

会《第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8)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9)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

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

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

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2.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1亿元);

3.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不一致;

4.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5.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

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

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申辩的权利。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公司内通报批评;

2、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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