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4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新增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及新增议案名称,并决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除新增临时提案外,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方式、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5:00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
大道德邦路1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娟华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5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24203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63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19112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3377%。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09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97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阅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并对召集人资格进行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独立董事2026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6.《关于非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成宝聂梦龙刘琦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