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使用“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铁科技”)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及《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天铁科技《2024年激励计划》及《2025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天铁科技如下保证:天铁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铁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2024年2月2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4年2月26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5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2025年4月1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4月24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上述两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2024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
《2024年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相关条款:“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将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
1890000股。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相关
条款: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业绩未达到《2024年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设定的考核目标,公司需要回购注销授予的67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22851127股。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需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4741127股。
2.本次回购价格
由于《2024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2024年度现金分红实际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购注销《2024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时,其所持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分红将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因现金分红事项做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2024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5元/股,因2025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回购注销《2024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2025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
《2025年激励计划》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相关条款:“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将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
210000股。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相关条款:“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业绩未达到《2025年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设定的考核目标,公司需要回购注销授予的10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52686000股。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需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2896000股。
2.本次回购价格
由于《2025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2024年度现金分红实际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购注销《2025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时,其所持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分红将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因现金分红事项做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0元/股,因2025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回购注销《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述两期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2024年激励计划》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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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述两期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2024年激励计划》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上述两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2024年激励计划》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述两期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4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梁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