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8证券简称:熙菱信息公告编号:2025-082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岳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70247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的36.96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40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8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6227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496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同意70171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
反对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2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43%;反对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30%;弃权2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7%。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
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
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
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0170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
反对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3%;反对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30%;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70170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
反对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3%;反对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30%;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70198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
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1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2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7%;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4%;弃权1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9%。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
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0170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
反对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3%;反对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30%;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0168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5%;
反对4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99%;反对4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3%;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70170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
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26%;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8%;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6%。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70181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
反对3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15%;反对3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7%;弃权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