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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菱信息:关于熙菱信息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3000号集电港7号楼3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20714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14%。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955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1%;反对88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弃权16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936%;反对8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69%;弃权1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95%。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495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6%;反对88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497%;反对8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69%;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95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6%;反对88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497%;反对8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69%;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45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反对9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1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018%;反对9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148%;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开文、岳亚梅回避本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511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09%;反

对886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9%;弃权

163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497%;反对8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69%;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现金管理情况报告及2026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494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2%;反对9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552%;反对9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14%;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6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4%;反对5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129%;反对5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38%;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53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16%;反对8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596%;反对8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70%;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9、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49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9%;反对9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7%;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161%;反对9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006%;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6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4%;反对5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129%;反对5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38%;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1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5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6%;反对88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497%;反对8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69%;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23.8833%。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5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6%;反对88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弃权1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497%;反对8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69%;弃权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33%。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2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73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

弃权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986%;反对7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31%;弃权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283%。

1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79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0%;反对76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

弃权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同意45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183%;反对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34%;弃权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283%。

1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79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0%;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

弃权151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183%;反对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153%;弃权151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663%。

1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79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0%;反对76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

弃权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183%;反对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34%;弃权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28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孙煜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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