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3000号集电港7号楼3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24741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63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1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4%;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弃权28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43%;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530%;弃权28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7%。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
99.909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0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3%;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530%;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
表决结果:同意70170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3%;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530%;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98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弃权14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21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914%;弃权1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0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3%;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530%;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68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5%;反对4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0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99%;反对49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53%;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0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5%;反对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26%;反对4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
的0.9478%;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81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3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3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15%;反对36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437%;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张玲平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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