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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回购股份的基本要求................................3

第三章回购股份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7

第四章回购股份的处理...................................12

第五章回购股份的日常监督...............................14

第六章附则.............................................15

1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回购股份,是指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审议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

2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

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

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公司触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

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章回购股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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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

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第十二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

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本股份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所规定

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回购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

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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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回购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并在回购股份方案

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包含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等多种情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种用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回购方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

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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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因本制度第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

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

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因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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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前款所称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是指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实施股份发行行为,是指公司自向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或者取得注册批复并启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回购股份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

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到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

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和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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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

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回购股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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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

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适用);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如适用),相关股东未回复公司减持计划问询的,公司应当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一)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开

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三十条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下列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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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三十一条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对照,就回购实施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回购股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以本公司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

券帐户进行回购股份,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回购报告书未明确回购股份用于出售的,为防止回购专用账户出现违规操作,应在开立账户时设置“只买不卖”限制。回购股份资金可以使用现有或新开立的银行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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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公

告义务: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

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

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五)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六)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公司回购专户的账户开立、变更、销户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凭证及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管理,不得泄露给他人,保证账户及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回购专用证券帐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公司指定专门回购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回购股份操作事宜。具体回

购方案按日(次)制订,由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长共同审查批准。回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具体回购方案进行操作,不得超过批准金额,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回购总规模。在回购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每日(次)具体回购方案,回购工作人员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长批准。

第四十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同操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回购股份资金的调拨、汇划和管理,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及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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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负责核对回购股份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回购股份操作人员与资金、

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公司审计稽查部负责对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审计和检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购股份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金额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

资金实际情况及《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可以分批转入资金帐户。每笔资金调拨均须由回购执行人提出申请,并按公司资金流程规定审批后才能进行。

第四十二条为避免违规回购,对窗口期限制、回购价格限制、交易时段限制、回购数量限制等情形,以及发生可能对回购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回购工作人员进行提醒。

第四十三条回购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回购股票的操作记录,包括每一笔回

购的日期、时间、回购价格、成交金额、交易数量并保存于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公司回购股份业务进行日常

会计核算并真实、完整地列入财务报表中。

第四章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或者转让事宜。

第四十六条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交易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12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并至少公告下列内容:

(一)出售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出售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出售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出售的价格区间;

(五)出售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出售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出售所得资金的用途及使用安排;

(七)预计出售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出售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分析;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出售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出售的委托;

(三)每日出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百分之二十五,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出售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3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九条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回购股份的,应当在下列时间及

时披露出售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出售进展情况:

(一)首次出售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出售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出售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出售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出售均价、回购均价、出售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行为。

第五十条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回购股份的,在出售期限届满或者

出售计划已实施完毕时,应当停止出售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出售股份数量、比例、出售所得资金总额与出售计划进行对照,就出售实施情况与出售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出售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公司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根据有关规定在三年持有

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

第五章回购股份的日常监督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将下列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

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三条公司审计稽核部每月对公司当期回购股份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和监督,对回购股份账户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有问题的,立即向董事长进行汇报,提请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回购股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暂停公司回购股份事宜。

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回购股份及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回购股份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十六条公司回购股份参与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须保守回购股份事项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将公司回购情况泄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或

没有按照回购方案进行操作,或资金监督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15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内部控制制度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回购股份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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