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5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其审核与披露程序................................17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20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2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22
第八章档案管理..............................................23
第九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4
第十章相关责任..............................................24
第十一章附则...............................................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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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2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制度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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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不能按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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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原则上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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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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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7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就审计意见的事项作出专项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
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
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
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低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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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公司因《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五)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
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六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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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八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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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
易所备案,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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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
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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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披露交易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报,及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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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
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达到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规则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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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八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九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交
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出现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下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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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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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金额达到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其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有关信息
披露业务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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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他授权人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
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
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六十九条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七十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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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
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四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如果相关信息涉及对公司的财务情况有影响或依据相关会计准则需要做相关调整,应同时抄送公司财务部。
(一)部门或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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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
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十六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
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本条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
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20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
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具体工作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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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八十四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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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九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十一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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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
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有关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相关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九十八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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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为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特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制定特别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
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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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〇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三条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〇四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〇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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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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