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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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40号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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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经验证,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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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贵公司总股本为
377667996股,其中贵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持有的1739481股已放弃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5928515股,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1796990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1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6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238687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5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00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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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66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85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6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00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6%。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十四项。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9173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5%;
反对33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547%;反对33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545%;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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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8%。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172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3%;
反对33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457%;反对33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817%;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6%。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172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3%;
反对33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457%;反对33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817%;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6%。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1731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6%;
反对32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7%;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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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002%;反对32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27%;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1%。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91682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8%;
反对37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弃权24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005%;反对37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788%;弃权24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8%。
6.《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19170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
反对34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367%;反对34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17%;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6%。
7.《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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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91707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2%;
反对33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弃权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1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276%;反对33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363%;弃权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1%。
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91695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7%;
反对352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031%;反对352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244%;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25%。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9171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1%;
反对33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3%;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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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366%;反对33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63%;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71%。
10.《关于2025年度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35413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77%;
反对36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2%;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58%;反对36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334%;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8%。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夏刚、晏志清、龚重英回避表决。
11.《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1713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3%;
反对33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3%;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730%;反对33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63%;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07%。
12.《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169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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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3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4%;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185%;反对33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999%;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5%。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171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8%;
反对31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7%;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094%;反对31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37%;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同意19169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5%;
反对33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4%;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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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1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094%;反对33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54%;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2%。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140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麻云燕郭琼
2025年5月19日
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