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9证券简称:江龙船艇公告编号:2025-049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9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研发楼一楼
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晏志清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163738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5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143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8人,代表股份1595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人,代表股份1595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人,代表股份1595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5%。
2、出席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38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
反对24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弃权
1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6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437%;反对24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446%;弃权1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1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37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9%;
反对25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弃权
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111%;反对25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70%;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382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2%;
反对24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弃权
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92%;反对24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88%;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229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1%;
反对39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弃权
1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990%;反对39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577%;弃权1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192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5%;
反对421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5%;弃权
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804%;反对421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240%;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189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2%;
反对42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7%;弃权
1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423%;反对42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96%;弃权1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1%。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220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1%;
反对39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弃权
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849%;反对39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195%;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6%。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216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8%;
反对39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弃权
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468%;反对39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577%;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220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1%;
反对39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弃权
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849%;反对39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195%;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