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楼、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63号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在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研发楼一楼6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96762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27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8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0098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98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87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4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101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5%。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17项。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73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1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805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59%;反对1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89%;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52%。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67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1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99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720%;反对18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39%;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1%。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7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2%;反对1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8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779%;反对18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39%;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2%。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38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3%;反对2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70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914%;反对2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04%;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2%。
5.《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66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2%;反对1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9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928%;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31%;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1%。
6.《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5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反对1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90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11%;反对1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07%;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2%。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631308股,占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2%;反对3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6%;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663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289%;反对3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70%;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1%。
8.《关于2026年度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309375股;同意25072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8%;
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7%;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7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685%;反对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74%;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1%。
9.《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66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2%;反对1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98980股,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928%;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31%;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1%。
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47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0%;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8%;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79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823%;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36%;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1%。
11.《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33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8%;反对2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66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855%;反对2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70%;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5%。
12.《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
同意77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823%;反对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99%;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78%。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79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823%;反对2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99%;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78%。
13.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3.0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72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反对1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804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670%;反对1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89%;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1%。
1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7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1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803980股,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878%;反对1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81%;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1%。
1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630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7%;反对3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1%;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66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497%;反对3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62%;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1%。
15.《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759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9%;反对1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79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296%;反对1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72%;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2%。
1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所选举董事均为非独立董事。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6.01《选举晏志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1207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1%。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153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45%。
晏志清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6.02《选举席方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1207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1%。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153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91%。
席方远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6.03《选举胡瑜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1183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6%。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15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24%。
胡瑜女士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6.04《选举沈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1209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2%。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153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090%。
沈辉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所选举董事均为独立董事。
17.01《选举夏建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120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1%。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153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40%。
夏建波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7.02《选举张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1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7%。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152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32%。
张绅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7.03《选举阳洋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977508股;同意1581205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0%。
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1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0180股;同意153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689%。
阳洋女士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1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董楚王茜
2026年5月18日
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