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江龙船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楼、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70号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研发楼一楼6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14314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2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1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59578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9578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21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55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9578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5%。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七项。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同意16338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24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弃权1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95782股;同意124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37%;反对24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46%;弃权1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17%。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同意16337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9%;反对250170股,占出席本次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95782股;同意123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111%;反对25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70%;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20%。

1.0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同意163382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2%;反对24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95782股;同意123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92%;反对24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88%;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20%。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同意163229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1%;反对39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弃权1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95782股;同意1086712股,占出席本次股

5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990%;反对39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577%;弃权1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33%。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同意163192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5%;反对421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5%;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95782股;同意104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04%;反对421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40%;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6%。

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同意163189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2%;反对42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7%;弃权1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95782股;同意104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423%;反对42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96%;弃权1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1%。

6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同意163220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1%;反对39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95782股;同意107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849%;反对39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195%;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6%。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同意163216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8%;反对39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95782股;同意107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468%;反对39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577%;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6%。

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738929股;同意163220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1%;反对39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7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95782股;同意107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849%;反对39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195%;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6%。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董楚麻云燕

2025年9月8日

签署页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