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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为通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本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期、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500弄30号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荣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9875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975%(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均为截至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8560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9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移为通信2024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5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股东”)共1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5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此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移为通信2024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均以非累积投票表决: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9432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5%;反对430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9%;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2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060%;反对43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36%;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4%。

公司独立董事雷良海先生、王欣先生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9430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5%;反对427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6%;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69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64%;反对427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83%;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3%。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94199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8%;反对43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1%;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9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56%;反对439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07%;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7%。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9420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0%;反对43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1%;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60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37%;反对439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07%;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7%。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4377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反对424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0%;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7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128%;反对424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84%;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4199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8%;反对427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6%;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9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56%;反对427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83%;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1%。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839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0%;反对764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7%;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3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130%;反对764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190%;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0%。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420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1%;反对427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5%;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60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65%;反对427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155%;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436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3%;反对42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28%;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6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02%;反对423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42%;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7%。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434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4%;反对426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40%;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4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581%;反对426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95%;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5%。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1.01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9095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4%;反对763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71%;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53%;反对76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01%;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5%。

11.02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9102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6%;反对755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36%;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2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576%;反对755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347%;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7%。

11.03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19102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6%;反对755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36%;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2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576%;反对755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347%;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7%。

11.04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9101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0%;反对75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42%;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587%;反对756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35%;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7%。

11.05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9097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3%;反对76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58%;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74%;反对760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149%;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7%。

上述议案第5项、第10项和第11.01项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

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陈炜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王璇

2025年5月15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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