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完成了2021年股权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所涉及:78100股的股份登记工作;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
主行权模式,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公司总股本因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原因增加440885股;
基于上述变动情况,公司总股本由459361727股增加至459880712股,注册资本由459361727元变更为459880712元。
根据前述的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936.1727万元。45988.0712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5936.1727万股,均为普通股。45988.0712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相应的表决权;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份;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报酬事项;
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出决议;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十)修改本章程;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会不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
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案,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
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意见。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名称)等事项。等事项。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议。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期限不少于10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通决议通过: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事项。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工作;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算方案;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亏损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工作;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
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事务所审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送报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一)以专人送出;
(二)传真;(二)传真;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邮寄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或(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之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机构之日起第5工作日为送达日快递机构之日起第5工作日为送达日期;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成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成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会
注:《公司章程》中将全文涉及“股东大会”的内容调整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未逐条列示。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