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342号
致: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
5 月 23 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028 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 F 座 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8号保利世界
贸易中心 F 座 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大洲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706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19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586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6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9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39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41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3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6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4%;反对367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257%;反对367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50%;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6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0%;反对367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528%;反对367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50%;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2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6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0%;反对367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528%;反对367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50%;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2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6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0%;反对367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528%;反对367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50%;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2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27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7%;反对401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3%;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3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72%;反对401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95%;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3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025年林大洲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8720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6%;反对410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9%;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4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825%;反对410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46%;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29%。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林大权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8720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6%;反对421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
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4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825%;反对421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56%;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9%。
表决结果:通过。
3、2025年林大耀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872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7%;反对423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1%;
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13%;反对423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68%;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9%。
表决结果:通过。
4、2025年王建新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872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7%;反对421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8%;
弃权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13%;反对421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82%;弃权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
表决结果:通过。5、2025年张昱薪酬表决情况:同意872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7%;反对42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
弃权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31%;反对42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25%;弃权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2%。
表决结果:通过。
6、2025年曾东红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872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7%;反对42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
弃权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31%;反对42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25%;弃权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2%。
表决结果:通过。
7、2025年孔祥婷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8719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0%;反对42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
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3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286%;反对42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25%;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8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025年何晓茶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8719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0%;反对42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
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3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286%;反对422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25%;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89%。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严申辉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8719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0%;反对42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0%;
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3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97%;反对42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13%;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89%。
表决结果:通过。
3、2025年陈耿耿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8719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0%;反对42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0%;
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3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97%;反对42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13%;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8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不超过7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5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8%;反对37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4%;
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107%;反对37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91%;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2%。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721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63%;反对418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7%;
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4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540%;反对418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27%;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3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1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63%;反对378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3%;
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4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540%;反对378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15%;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4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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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杨君
______________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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