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404号
致: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 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028 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 F
座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5:00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8号保利世界贸易中
心 F座 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大洲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8566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32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579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479%。
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9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75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4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75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03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3%;反对429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1%%;弃权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902%;反对429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22%;弃权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7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0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2%;反对424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8%;弃权1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254%;反对424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05%;弃权1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4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0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4%;反对42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7%;弃权1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029%;反对427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30%;弃权1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41%。
表决结果:通过
4(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8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3%;反对564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5%;弃权1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10%;反对564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430%;弃权1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林大耀、林大洲、林大权、林彩虹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389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650%;反对48227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17%;弃权12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6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616%;反对48227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76%;弃权12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0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不超过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991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5%;反对445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7%;弃权1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0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730%;反对445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27%;弃权1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995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0%;反对442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4%;弃权1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03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50%;反对442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68%;弃权1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8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9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6%;反对46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0%;
弃权13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39%;反对46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65%;弃权13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9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6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8005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7%;反对42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0%;
弃权1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14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883%;反对42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36%;弃权1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9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1%;反对46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0%;
弃权1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256%;反对46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18%;弃权1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2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杨君
______________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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