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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雷能: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新雷能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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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567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567号

致: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激励计划、相关决策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者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

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者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

2法律意见书

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者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激励计划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或者备案材料报送有关决定或

者批准部门,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备案或者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者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激励计划事项,公司已履行以下程序:

(一)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22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限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5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9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五)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法律意见书

(六)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

2025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3名激励对象授予

6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

张力任星宇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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