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
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
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没有得到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三条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
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
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
1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
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一)财务报告缺陷,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缺陷,是指财务报告缺陷以外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第三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
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缺陷等级定性标准定量标准
具备以下特征,认定为重大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金额≥重大缺陷
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营业收入的2%报;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等级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
定为重要缺陷:
*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重要缺陷*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3%或营业收入的1%≤错报金额<营业收
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入的2%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控制缺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金额<一般缺陷
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营业收入的1%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缺陷等级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
陷:
*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遭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达公司资产总
额3%以上;
*因公司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
的损失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流失
营业收入的2%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
陷:
*公司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资产总额的1%≤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公司违反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形成损重要缺陷3%或营业收入的1%≤损失金额<营业收失;
入的2%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控制缺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损失金额<一般缺陷
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营业收入的1%
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六条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认定标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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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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