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恒山广场(A7区)7栋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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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朗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公司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1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2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地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时在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分公司会议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软件园2号楼20层)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1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
2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敬茂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邵正刚对本次会议制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董事签署。
5.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959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3.1748%,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确
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112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49%。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38人,代表股份846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20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5人,代表股份2959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748%。
2.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08%;反对9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85%;弃
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73%;反对9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2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28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08%;反对9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85%;弃
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73%;反对9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2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议案3.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08%;反对9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85%;弃
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73%;反对9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2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议案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08%;反对9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85%;弃
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73%;反对9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2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议案5.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43%;反对9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0%;弃
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5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958%;反对9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943%;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议案6.00《关于公司2026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李敬茂、李敬恩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4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456%;反对9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4%;弃
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462%;反对9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39%;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议案7.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29%;反对9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2963%;弃权
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342%;反对9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69%;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议案8.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29%;反对9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63%;弃
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6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342%;反对9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69%;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议案9.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29%;反对9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4%;弃
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342%;反对9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5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不作为议案进行审议,该环节符合会议通知的安排。
议案1.00至议案8.00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9.00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依法通过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任亮
经办律师:孙新时新英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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