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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 01-16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063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8180200000

名 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科技或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李敬茂,男,朗进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邱若龙,男,朗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李敬恩,男,朗进科技总经理、副董事长。

王绅宇,男,朗进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王智鑫,男,朗进科技时任监事会主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朗进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朗进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2月至2025年7月,朗进科技及其子公司成都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朗进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朗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及其子公司莱芜朗进电气有限公司、济南瑞青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1,520.63万元。其中,2024年2月至6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648.7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48.70万元,占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0.28%,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871.93万元,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8月,朗进集团已偿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朗进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李敬茂明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不予披露并在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敬茂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组织、指使朗进科技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朗进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组织、指使”的情形。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邱若龙参与上述朗进科技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朗进科技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朗进科技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总经理、副董事长李敬恩于2024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朗进科技资金,未敦促朗进科技按规定披露,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王绅宇于2024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王智鑫于2024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70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2024年2月至6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70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40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105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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