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1126号
致: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大林、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 3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为提高会议效率、减少会议召开成本,公司控股股东陶悦群于2026年4月22日以书面形式提议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
方式补充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2026年4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6日14:45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陶悦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9:15至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386人,代表股份437885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09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42803906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101%,均为2026年4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375人,代表股份984597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23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2%;反对3507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0%;弃权1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025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197%;反对3507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0%;弃权1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3%。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22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3%;反对3536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6%;弃权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00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48%;反对3536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0%;弃权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
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222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6%;反对3526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5%;弃权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009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75%;反对3526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3%;弃权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
4、《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2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37%;反对3530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2%;弃权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053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55%;反对3530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9%;弃权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6%。
5、《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00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2%;反对3639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3%;弃权2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3788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17%;反对3639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2%;弃权2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1%。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017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8%;反对3620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8%;弃权2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3804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344%;反对3620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4%;弃权2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1%。
7、《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26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4%;反对3459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2%;弃权1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109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37%;反对3459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9%;弃权1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4%。
关联股东朱哲回避表决。
8、《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的议案》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369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80%;反对3455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4%;弃权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121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56%;反对3455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36%;弃权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
关联股东施贤梅、肖永战、董国欣、FUZHIYING回避表决。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24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9%;反对349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7%;弃权1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028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77%;反对349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3%;弃权1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0%。
1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调整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15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90%;反对3558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6%;弃权1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3945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84%;反对3558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6%;弃权1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0%。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选举陶悦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171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2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50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337%
11.2.选举黄彤舸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3190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4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693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303%
11.3.选举施贤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1892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679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939%
11.4.选举卫立治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206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3%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849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38%
11.5.选举承毅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1641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42%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428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265%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选举许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1902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3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68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186%
12.2.选举张友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1871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6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657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360%
12.3.选举张晨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1888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0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675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835%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大林_____________
冉合庆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