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2402号
致: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大林、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8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14:45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陶悦群先生主持。天禾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9月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9月9日9:15至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329人,代表股份436991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6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2869944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78%,均为2025年9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323人,代表股份829172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天禾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305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3%;反对258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3%;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661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81%;反对258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80%;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
2、《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天禾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3423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0%;反对2650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6%;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59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284%;反对2650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77%;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245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16%;反对264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0%;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601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72%;反对264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89%;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01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27%;反对587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39%;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37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15%;反对587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6%;弃权10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天禾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2739%。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0991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71%;反对590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3%;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34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364%;反对590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06%;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0%。
2.05《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005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03%;反对5890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80%;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36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41%;反对5890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28%;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0%。
2.0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02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46%;反对587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37%;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38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245%;反对587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天禾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25%;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0%。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002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95%;反对5894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89%;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35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645%;反对5894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25%;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0%。
2.0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002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96%;反对5888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4%;弃权1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35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650%;反对5888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59%;弃权1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1%。
2.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0972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27%;反对5917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2%;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天禾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132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847%;反对5917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49%;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3、《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363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7%;反对2558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5%;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720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50%;反对2558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03%;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7%。
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35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3%;反对2543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0%;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710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69%;反对2543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1%;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0%。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天禾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天禾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大林_____________
冉合庆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