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6-043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04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04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04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集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海平先生
6.会议地点: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20 号 F 座(智慧山西塔)20 层天津利安隆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号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5 人,代表股份 100765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8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79639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 人,代
表股份 21125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2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27460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334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0 人,代表股份
21125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0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719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6%;反对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414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6%;
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1%;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许晶迎、车千里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9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