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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利安隆 --%

证券代码:300596证券简称:利安隆公告编号:2025-06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海平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20 号 F 座 20 层天津利安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09:15-15:00。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本

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在会议现场表决;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投票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4人,代表股份81618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79549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069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8314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244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2069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副总裁孙春光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已书面向公司请假。

公司董事、除孙春光先生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82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5%;

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77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4%;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6%;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许晶迎、张明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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