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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利安隆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5年8月2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25年9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5年9月15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海

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74名,

代表股份816189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53%;其中:中小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71名,代表股份831400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8%。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5年9月9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7954959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法律意见书的34.6441%。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9名,代表股份20693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2%。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00《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582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5%;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的0.007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277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4%;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6%;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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