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6年4月2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26年5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6年5月25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海
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14名,代表股份97989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48%;其中中小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11名,代表股份24684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03%。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6年5月25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79557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75%。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2名,代表股份18432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3%。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5.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8.00《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0.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1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32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
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7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3%;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5%;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32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
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7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3%;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5%;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3.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32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
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7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3%;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5%;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4.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1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反对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12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7%;反对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2%;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5.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2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7%;
反对2038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3%;弃权
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7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269%;反对2038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580%;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
6.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550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16%;
反对1410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4%;弃权
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5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09%;反对1410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7140%;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
7.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00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2%;
反对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5%;反对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8.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6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4%;
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9%;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6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3%;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4%;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9.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885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
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0.0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80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3%;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5%;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10.0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24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6%;
反对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9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55%;反对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7%;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
11.0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32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
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7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9.7683%;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5%;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许晶迎
经办律师:
张博钦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