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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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5)第 SHF202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莹律师、叶锦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4月25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的
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周五)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9栋7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0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名,均选择现场记名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证股东身份)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记名投票的核查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2人,代表股份
17794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52%。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共计87人,代表股份16437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61%。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25日在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公司股东、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52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8%;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952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7%;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1%;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2%。
议案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46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55%;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弃权1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89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6%;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1%;弃权1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3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3%。
议案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46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55%;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89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6%;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2%;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2%。
议案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45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3%;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1%;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307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79%;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4%;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6%。
议案5《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52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8%;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7%;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952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7%;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7%;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6%。
议案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35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25%;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弃权1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77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4股份总数的99.0285%;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1%;弃权1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5%。
议案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46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55%;反对4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0%;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89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6%;反对4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8%;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6%。
议案8《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48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7%;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弃权1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91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88%;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1%;弃权1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2%。
议案9《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1、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8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5%;反对7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9%;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4894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27%;反对7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0%;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3%。
2、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5表决结果:同意176161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3%;反对8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9%;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590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35%;反对8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3%;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2%。
议案10《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10%;反对8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0%;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4895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7%;反对8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4%;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9%。
议案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3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7%;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813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1%;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2%;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7%。
议案1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70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92%;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312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4%;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6%。
6议案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245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5%;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9%;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67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46%;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8%;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7(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结尾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
顾珈妮姜莹律师叶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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