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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若委员辞职导

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第1页共4页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具体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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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十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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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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