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8证券简称:诚迈科技公告编号:2025-025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继平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7、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云密城 B 幢公司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5人,代表股份73402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0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7689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2人,代表股份15713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1人,代表股份2140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0人,
代表股份2140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提案1.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25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3%;
反对17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0%;弃权6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2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98%;反对17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17%;弃权6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2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5%。
提案2.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22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7%;
反对160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弃权199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9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42%;反对160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34%;弃权199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4%。
提案3.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16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1%;
反对167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弃权183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940%;反对167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84%;弃权183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7%。
提案4.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2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9%;
反对160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弃权183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1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290%;反对160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34%;弃权183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7%。
提案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75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1%;
反对217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弃权10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2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712%;反对217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34%;弃权10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4%。
提案6.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27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4%;
反对16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弃权10290
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5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90%;反对16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03%;弃权10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8%。
提案7.00《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65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0%;
反对231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弃权5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226%;反对231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55%;弃权5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8%。
提案8.00《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74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2%;
反对21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弃权8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2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416%;反对21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64%;弃权8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0%。
提案9.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8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5%;
反对20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弃权6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678%;反对20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0%;弃权6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2%。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陈丽、高林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61、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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