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2(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的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公司须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
3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
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的负
4责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或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
5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路演、分析师会议
第二十五条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
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并在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上予以答复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
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6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节接受调研
第三十五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7(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节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
第七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节电话咨询
8第四十四条公司在证券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公
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9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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