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
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制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门审计部门
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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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内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
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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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
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该抄送公司内审部。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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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1次内部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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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内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3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部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
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机
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
要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
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公司内审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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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